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 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 推动我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行定制化生产新模式、 鼓励制造企业向系统集成商转变、提高产品设计创新能力、促 进供应链协同管理和云平台服务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统筹 兼顾、引导带动、突出重点、科学监管、绩效导向的原则,确 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经信局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 项目验收认定,拟定年度资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受资助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市经信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资金拨付按照市 政府有关规定及市财政局统一部署执行。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 部门负责协助企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协助市经信局组织 项目实施、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具体资助范围包括:
(一)“两化”融合应用项目
我市工业企业围绕战略目标实现信息技术与研发生产经营 管理全过程的全面融合所实施的项目,具体包括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 供应链管理(SCM)等项目。
(二)软件与信息服务共享项目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购通用软件与信息服务,根据我市 企业所提交的需求,免费提供适用的软件产品与信息服务。
(三)信息化认证项目
我市获得省级软件认定、软件产品登记、通过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 CMM/CMMI2 或以上认证的企业。
(四)云平台服务项目
我市工业企业以云平台服务方式实现信息技术与研发生产 经营管理全过程的全面融合所实施的项目,具体包括企业资源 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 供应链管理(SCM)、人力资源管理(HRM)、业务流程管理(BPM)、客户关系管理(CRM)等项目。
(五)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
企业与设计机构开展工业设计项目合作,或直接购买工业设计成果,经后续开发实现产业化的成果转化项目。
(六)重点工业设计机构与信息化系统集成商项目
对为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工业设计机构与系统集成商,根据其服务我市企业的规模、质量、效果和企业评价等情况,给予奖励。
(七)供应链协同管理引导项目
工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通过物流或供应链服务外包的方式,实现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或通过设备租赁、服务外包、 管理咨询等方式实施供应链标准化设备及技术应用,提升供应 链协同管理水平。
(八)信息化重大项目
对信息化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研究决 定。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两化”融合应用项目要求企业实施该项目的 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运维投入金额按照国家《工业企业信息 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GB/T23020-2013)核算达到 50 万 元以上。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运维投入总额的核算范围为: 企业在 IT 设备、软件与系统等构建、使用和运行维护过程中, 用于购置、租赁、项目实施、咨询、培训、服务外包等费用(硬 件设备购置费占比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 50%)。
(三)申报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要求企业应用设计成 果实施新产品开发或原产品的升级改良,实现产业化(产业化 是指单个产品产量达 5000 件以上或销售额达 50 万以上),且 年度工业设计服务合同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
(四)申报重点工业设计机构资助和信息化系统集成商项 目,要求主营业务为工业设计或信息化系统集成的专业服务机 构(营业收入总额占比达 50%或以上、成立 3 年以上、专业设计人员或技术开发服务人员 10 人以上、营业收入 200 万以上、纳税 10 万元以上)。
(五)申报供应链协同管理引导项目,要求工业企业供应 链协同管理服务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六)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七)符合年度申报文件所要求的条件。
第四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两化”融合应用项目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拨贷联动(贷款贴息)方式。资助标准:由市经信 局将项目推荐给经批准的银行机构,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核后 按照立项资金最低 1:1 的比例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最高贷款 额度不超过项目投入额。市财政按项目投入总额 20%给予立项 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 120 万元。市财政按实际 贷款利息给予补助,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项目立项资助金额, 最长不超过 2 年。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立项资助金额扣 除贴息金额的余额部分拨付给企业作为奖励资金。除拨贷联动 外,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项目参照拨贷联动方式进行利息补贴。
(二)事后奖励方式。资助标准:企业以自有资金实施“两 化”融合应用项目,项目完工验收认定后,按项目信息化建设 和信息系统运维投入总额 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 额不超过 100 万元。每年分行业分领域根据项目情况(包括IT设备和软件与系统 投入、信息系统的先进性、以及行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认定一批 重点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提高至150万元。每 年认定重点推广应用项目数量不超过年度资助项目数量的10%。 以上两种资助方式,单个项目只可选择其中一种。单个项目 最高奖励标准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应用项目。 对计划制项目,建立事前报备、事中监督、事后验收的管理模式,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资助。
第十条 软件与信息服务共享项目资助方式和标准软件与信息服务共享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由市经信局和专家组根据企业需求,划定采购范围,评审确定采购 名录并公示,具体操作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专项资金每年 用于单个项目采购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用于购买项目的总金 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一条 信息化认证项目资助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对全市信息化认证项目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级软 件认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于在我市登记注册、 具有法人资格、纳入东莞市软件产业统计并正常报送统计报表 的软件企业,在取得国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后给予 2000 元/件 的奖励;对通过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 CMM/CMMI2 或以上认证 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如下:
(一)通过 CMM/CMMI2 级认证的,奖励 15 万元;
(二)通过 CMM/CMMI3 级认证的,奖励 20 万元;
(三)通过 CMM/CMMI4 级认证的,奖励 25 万元;
(四)通过 CMM/CMMI5 级认证的,奖励 30 万元;
(五)获得更高级认证的,按差额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云平台服务项目资助方式和标准 对经认定的我市云服务平台(平台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市财政对使用云平台的我市制造业企业自投入的租赁服务费用, 前三年分别按实际发生额的 40%、30%、20%的比例以发放服 务券的形式逐年给予补助,共补三年,每家企业三年累计补助 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十三条 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资助方式和标准 对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成果或服务、实施后续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设计成果实际转让金额的 20%(如转让方为我市注册的研发设计机构,按转让金额 25%计算)给予补助, 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四条 重点工业设计机构与信息化系统集成商项目资 助方式和标准
对为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工业设计机构与信息化系统集成 商,按上年度服务我市企业的规模、质量、效果和企业评价等 进行综合评估,按档次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定额奖励。
第十五条 供应链协同管理引导项目资助方式和标准 工业企业按上年度服务合同实际成交额20%(如合作方为我市注册的物流或供应链服务商,按上年度服务合同实际成交额25%计算)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大型骨干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中小 企业获得该专项资金资助时,资助比例和额度可分别按照原有资 助基准上浮30%、20%和10%执行。
第十七条 对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方式按照相应的文件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资助额和奖励额,专项资金用完即止。
第十九条 对已获该专项资金支持但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 位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二十条 市经信局制定和发布年度信息化专项申报文件,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文件有关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具体格式和内容以年度申 报文件为准)。
(二)重大项目须提供立项批复或备案表。
(三)“两化”融合应用项目还须提供:
1.项目投入相应合同、发票或凭证复印件,软件供应商 提供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验收报告复印件;
2.申请事后奖励的项目须提供项目验收确认凭据;
3.企业“两化”融合效益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如 销售收入增长、成本降低、利润增长等与企业经济效益相关的 情况,以及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降低率、单位产品综合排放降低 率、安全生产持续时间、安全事故损失率、社会贡献率等与企 业社会效益相关的情况。
4.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提供有关银行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据、划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四)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 责和其履行相关责任的承诺。
(五)年度申报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查通过后由市经信局组织验收认定或 由市科协组织专家评审,具体流程方法另行制定。软件与信息 服务共享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和购买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经信局根据认定或评审结果拟定资助名单 和额度,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通过东莞日报、市经信局 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 7 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 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信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经 信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 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 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信局列入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 划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财政资金 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 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申报企业应规范财政资金申报及管理。对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存在利用虚假资料进行申报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记入相应 信用分类,并按财政违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获资助单位配合绩效评价,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 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获资助项目后,项目单位须参与企业经济运行监测 工作,根据市经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 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业务主管部门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 审核、公示及管理。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 贿受贿等失职、渎职行为的,根据“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绩效评价。市经信局按照 “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 金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全面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运行监测。市经信局组织各获资助企业参与运行监 测,加强企业的运营情况跟踪及分析,做好企业运行信息的保 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东 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
〔2009〕15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