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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2014-2016年连续三年,市政府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用于推动我市企业实施“机器换人”。本办法所称“机器换人”,是指企业通过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
       在已出台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体系中,涉及鼓励企业“机器换人”性质的扶持政策须进行整合,不重复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经信局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项目验收认定,拟定年度资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受资助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市经信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协助企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和项目初审工作,协助市经信局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具体资助范围包括:
       (一)“机器换人”应用项目
       我市电子、机械、食品、纺织、服装、家具、鞋业、化工、物流等重复劳动特征明显、劳动强度大、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领域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应用的项目。

       (二)“机器换人”第三方服务机构
       为企业实施“机器换人”提供定制改造方案、设备采购、设备租赁、技术支持、金融服务、人才培训等多方面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三)“机器换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和项目
       为企业实施“机器换人”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开展“机器换人”宣传推广、产需对接、技术交流、业务培训等公共服务项目。

       (四)“机器换人”重大项目
       对“机器换人”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机器换人”应用项目要求企业成立时间1年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100万元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核算范围为设备仪器购置费及购买软件和技术投入的费用。

       第四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对“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的资助方式分为事后奖励、拨贷联动、设备租赁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事后奖励是指企业以自有资金实施“机器换人”应用项目,项目完工验收认定后,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拨贷联动是指“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纳入《关于印发〈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4〕54号)的试点内容,由市经信局将项目推荐给经批准的银行机构,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核后按照立项资金最低1:1的比例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投入额。市财政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2%给予立项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市财政按实际贷款利息给予补助,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项目立项资助金额,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立项资助金额扣除贴息金额的余额部分拨付给企业作为奖励资金。

       设备租赁补助是指对企业通过设备租赁(已开具设备发票)分期购买设备实施“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的,市财政按实际支付利息给予补助,其中利息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补助不高于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2%,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贷款贴息是指除拨贷联动外,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购买设备实施“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给予利息补助,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补助不高于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2%,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对“机器换人”应用项目有购买本地生产“机器换人”设备的,莞产设备部分资助标准提高至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5%,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提高至300万元。

       每年分行业分领域根据项目情况(包括设备和技术投入、设备的先进性、以及减员增效和行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认定一批“机器换人”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提高至400万元;使用莞产设备项目(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提高至500万元。每年认定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数量不超过年度资助项目数量的20%。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标准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

       第十条 专项资金对第三方服务机构为本土企业实施“机器换人”提供改造方案、技术支持、金融服务、人才培训等服务,按服务每个“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给予奖励5万元,单个“机器换人”应用项目只对应奖励不超过一家第三方服务机构,每家第三方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对全市“机器换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公共服务项目给予补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实际投入的25%给予补助,单个平台建设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公共服务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或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资助额和奖励额,资金用完即止。

       第十三条 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应用项目。公共服务项目同类型项目每年只资助一次。

       第十四条 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予重复资助。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制订和发布年度“机器换人”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有关要求编制申报资料,经镇街(园区)经信部门初审后提交市经信局。市属单位可直接向市经信局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具体格式和内容以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二)“机器换人”应用项目还须提供:
       1、“机器换人”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相应合同、发票或凭证复印件;
       2、企业“减员增效”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如企业用工情况、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益等相关材料;
       3、申请贷款贴息和设备租赁补助的项目须提供有关银行或租赁公司的项目贷款合同、租赁合同、借据、划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4、企业近三年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企业成立不足三年,以实际成立年限为准)。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奖励项目还须提供服务业务相关证明资料(包括相应合同、发票或凭证复印件等)。

       (四)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公共服务补助项目,还须提供实际投入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应合同、发票或凭证复印件等)。

       (五)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和其履行相关责任的承诺。

       (六)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 “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由市经信局组织验收认定,“机器换人”认定方法另行制定。“机器换人”第三方服务机构奖励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公共服务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机器换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经信局重新进行调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资金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手续。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向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拨付。

       第二十条 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应用项目获得资助后连续五年内,项目单位须定期向市经信局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产值、税收、设备情况、研发情况、用工情况等数据。具体项目报告制度由市经信局另行制定。应用项目获得资助后,所购置设备至少自用五年;期间,若遇特殊情况需转让设备的,须先报市经信局审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经信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一年度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价,并形成项目跟踪评价报告。市经信局负责对评价不良的项目进行重点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受资助单位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10-25 16:57:48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