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胡春华书记在我市督促检查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时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发展工作,现制订行动计划如下:
一、主要目标
——高企数量较大增长。到2017年,全市高企数量达到1100家以上,高企培育库入库数量达到800家以上。
——高企质量有效提升。到2017年,全市高企境内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数量达到20家以上,规模以上高企工业增加值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2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引进一批高企
积极发挥我市毗邻广深的地缘优势和产业配套优势,将招商引资的主体面向高企,在“三重”项目的招引中增加相关科技评判指标,引进一批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带动作用的高企。
(二)培育一批高企
对全市高企培育情况建档立案,完善高企培育库,筛选一批高企培育对象,引导企业对照国家确定的6条评选标准查找差距,采取针对行业产业、企业发展阶段的培育计划,实施重点指导与帮扶,着力将大量成长性强的后备企业培育成高企,推动一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内外资企业发展成为高企,进一步提高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比。加强多部门的联动协调,落实高企税收优惠,加强对高企的政策服务、上市辅导和人才招引,努力构建完善的服务体系,调动企业申报高企的积极性。各镇(街)、园区的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高企的培育发展工作,将高企培育发展情况纳入镇街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指标,形成“镇街包干、部门协调”的高企培育工作机制。
(三)孵化一批高企
引导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与我市产业发展、市场需求对接,与镇街产业升级相结合,强化载体服务功能,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孵化成长一批高企。
(四)壮大一批高企
引导高企加大研发投入,建立高水平研发机构,引进海内外创新团队,不断提高研发创新能力。支持高企承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开展核心技术攻关,突破行业共性技术,制订技术标准,成为行业领头羊。鼓励成长性强的高企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做大做强。引导高企通过强强联合、对外并购和重组整合等手段迅速壮大规模、实现突破性发展。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高企科技招商
1.积极瞄准高企有针对性地进行科技招商。针对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重点引进一批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的龙头高企。同时,针对日韩欧美发达国家和港台地区,积极引进一批高新技术领域的外资项目。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各镇街(园区)
2.切实解决异地高企落户东莞的相关政策。加强对异地高企迁入的各项服务,对于整体迁入我市的异地高企享受税收、用地、人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人力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明确评判市“三重”项目增加科技含量评价指标。优先考虑将高企项目纳入我市每年“三重”项目实施计划。对具备一定研发能力、项目专利以及高层次人才或团队的高企项目予以加分。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重大办、市科技局
(二)加强高企后备培育
1.认定资助培育后备高企。根据省高企培育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每年定期筛选并通过专家认定一批初步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省高企培育库,并作为我市后备高企,对于进入省高企培育库的企业予以一次性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建立高企和培育数据库。对已认定的高企和后备高企实行动态跟踪服务管理,实时了解企业专利、人员、研发投入等基本情况,协助企业解决申报认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培育后备企业尽快申报认定高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实施百千万培育工程。实施“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工程”,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税率为契机,加强企业走访和一对一辅导工作,提高外资企业申报高企的积极性,争取三年新增认定外资高企达150家以上。实施“千家规上工业企业高企培育计划”,以加大规上工业企业R&D投入审核为契机,完善企业研发投入专帐管理,争取三年新增认定规上工业高企达150家以上。实施“万家中小企业高企培育计划”,以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为契机,从认定的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中筛选、辅导,争取三年新增认定中小型高企达150家以上。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
(三)加强高企科技孵化
1.引导科技孵化载体孵化高企。对于通过我市各类孵化载体孵化并成长为高企的,对高企所在的孵化器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按照《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办法》实施。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孵化高企。充分发挥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在技术、人才上的优势,依托院校的科技创新成果,孵化一批高技术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对我市新型研发机构或其所属院校的研发成果在我市已认定孵化器的研发机构开展孵化并成长为高企的,对所在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参照《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实施。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引导科技产业园区孵化高企。推动我市松山湖大学创新城、松山湖国际机器人产业基地、中以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园、空间科技城、东莞台湾高科技园(两岸生物技术产业合作基地)等一批科技产业园区的建设,支持园区企业申报高企及后备高企认定。
责任单位: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各科技产业园区所在镇街
(四)加强高企科技融资
1.推动创投机构为高企及后备高企投资。积极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或引入创投基金,建立投资补助机制,对在我市注册并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高企及后备高企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投资风险补助,具体按照《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实施。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2.推动金融机构为高企及后备高企融资。通过信贷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科技和专利保险补贴等方式降低高企及后备高企融资成本,支持高企及后备高企进行科技创新。具体按照《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实施办法》实施。
责任单位:市府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推动企业上市为高企及后备高企筹资。建立高企及后备高企上市服务工作机制,对纳入我市后备上市企业的高企及后备高企实行绿色通道专项服务,为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面临的各项问题提供一对一服务;鼓励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支持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OTC)挂牌融资,积极引导企业运用公司债、可转换债券、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等债务融资工具。对在新三板挂牌和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高企,按照《东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施细则》给予资助。
责任单位:市府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高企用地扶持
1.支持高企及后备高企新增用地指标。每年全市安排10%以上的新增用地指标,优先满足高企及后备高企项目落户或增资扩产的用地需求。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2.支持高企及后备高企利用“三旧”改造资源。优先支持我市高企及后备高企通过“三旧”改造实现增资扩产。经市政府批准纳入产业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可申请最高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具体按照《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实施。
责任单位:市三旧办、市财政局
3.支持高企及后备高企获得省的用地指标。对于符合省立项条件的高企及后备高企,大力支持其项目获省立项,充分利用省用地指标。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六)加强高企人才扶持
1.落实高企及后备高企人才户口落户。根据市人才入户的有关规定支持高企及后备高企员工开展自评人才入户工作。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局
2.落实高企及后备高企人才子女入学。对父母一方在我市高企及后备高企担任研发、管理等重要岗位三年以上的,其子女入学优先按照《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落实高企及后备高企人才居住保障。支持高企及后备高企研发、管理人才申请我市提供的公租房、人才公寓,对租房、购房予以补贴;支持高企研发、管理人员申报我市特色人才购房的有关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市住建局
(七)加强高企研发扶持
1.支持高企及后备高企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省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具体按照《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实施办法》实施。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支持高企及后备高企创新活动并予以创新券补助。支持中小微型高企及后备高企使用创新券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具体按照《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实施办法》实施。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支持高企及后备高企创新产品与服务政府采购。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高企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八)加强高企专利保护
1.提升高企及后备高企专利创造能力。落实我市对专利申请的有关资助,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在我市申请各类专利。对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予以奖励,具体按照《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实施。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2.提升高企及后备高企专利运用能力。鼓励专利技术在我市进行产业化、市场化运用,对在专利运用、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予以资助。具体按照《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实施。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3.提升高企及后备高企专利保护能力。加强知识产权和专利执法力度,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对通过实施专利保护而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项目予以专利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予以奖励。具体按照《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实施。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九)加强高企动态管理
1.资助高企认定全过程。积极组织发动全市企业申报认定高企,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予以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企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督促高企填报全数据。督促高企及后备高企按要求通过“一网一库”定期填报数据,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准确填报的企业,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取消奖励及高企、后备高企资质。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规范高企服务全流程。建立市镇(园区)高企培育工作队伍,每年定期举办镇街(园区)、服务机构以及高企工作人员培训班,并进行考核上岗,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建立高企中介机构备案制度和不合格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各类行业协会、组织为高企培育发展提供形式多样的宣传发动、咨询培训、调查研究、企业交流等服务,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政策和行业动态,营造良好氛围。相关资助按照《东莞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执行。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十)加强高企宣传推介
1.发挥广播电视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大力宣传高企及后备高企培育的有关政策,使更多企业了解高企及培育的申报流程,方便企业快速了解我市高企申报认定工作开展情况。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东莞广播电视台
2.发挥报刊杂志宣传。通过报刊、杂志公布高企及后备高企工作各项进展情况,对优秀高企及后备高企免费进行宣传,提高企业知名度,扩大高企在社会的影响力。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东莞日报社
3.发挥创新媒体宣传。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对高企及后备高企认定申报工作进行宣传介绍,加强与企业的互动,加深企业对申报认定工作的了解,及时回复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问题。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十一)加强高企政策落实
1.落实高企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切实落实好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企,按规定做好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落实高企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落实高企人才所得税的减免政策。支持高企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二)加强高企工作考核
1.开展部门高企工作考核。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明确实施计划,抓好落实,并对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2.开展镇街高企工作考核。将高企培育发展情况纳入镇街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年度考核中,形成“镇街包干、部门协调”的高企培育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市府督查室、市统计局
四、行动保障
(一)组织保障
建立我市高企培育发展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作为召集人,市科技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加强沟通交流,共同协调解决高企培育发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人员保障
建立东莞市高企培育发展工作队伍,联系会议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要安排专人负责落实高企培育发展的相关工作,保障工作人员的稳定性,推动工作开展。
(三)经费保障
2015-2017年,市财政进一步加大高企培育发展和高企育苗造林行动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促进我市高企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同时积极争取省支持高企培育发展的各项资金。
五、其他事项
(一)对经研判前景良好、能够产生龙头带动效应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根据企业的具体需求,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由市科技局提请市政府采取针对性、个性化的优惠措施,加快项目建设发展。
(二)《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育苗造林”行动计划(2015-2017)》相关内容将根据上级政策变化和实际执行情况及时作出调整。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三科
2015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