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15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装〔2015〕72号,以下简称《通知》)工作部署和要求,为做好试点示范项目遴选工作,现就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项目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示范项目使用的装备和系统需自主安全可控。
(三)项目须符合《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附件1)中相应类别的具体要求。
(四)项目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领用率五个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保持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二、推荐程序及要求
(一)试点示范项目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推荐。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示范项目一般不超过6项。各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示范项目数量一般不超过3项。各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试点示范项目数量一般不超过2项。
(二)优先推荐基础条件好、成长性强、符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在一个企业中开展多种类别试点示范的项目,并按推荐项目的优先顺序填报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汇总表(附件2)及项目申报书(附件3)。
(三)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最终确定的试点示范项目的指导,并对其发展智能制造给予支持。
(四)请各推荐单位于2015年5月20日前将项目汇总表一式两份、申报书一式十份及其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五)有关申请材料模板的电子文档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www.miit.gov.cn)下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5年4月1日